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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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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24〕19号)、《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25年(第一期)充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中医院充电站、水岸新城充电站、高铁新城充电站、崧厦医院充电站、庙川村停车场充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