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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3
点击次数: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琅卡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琅卡博”)的委托,指派辛烨、钟文浩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5月 10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琅卡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5年 4月 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5年 4月 15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费用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于2025年5月10日上午9:30在山东琅卡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晓宁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8 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5月 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该等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 4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和变更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九)关于审议《公司(含子公司)202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十)关于审议《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46,000,000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